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改变,早已建设好的地震监测站周边高楼林立,有的甚至被建筑物包围。针对地震观测环境被破坏的情况,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将制定出详细的补救措施。
省地震局局长皇甫岗介绍,《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实施了11年,汶川地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进行了全面修订,而我省原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条款已经不适应上位法要求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
“地震灾害预防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有效途径,是防震减灾的关键环节。地震灾害预防又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依据,也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
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位于高烈度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震监测台站周围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有的甚至被建筑物所包围,人为干扰地震观测环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条例增加了地震观测环境遭到破坏后的补救措施内容。拟规定地震观测环境受到影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修复或采取措施消除对地震观测环境的影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此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增建抗干扰设施。